一、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按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及期限交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逾期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三、在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侵害要求备尝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求实或者毁损的。
五、在执行工作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