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北京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后,就地调解了一起标的额192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原、被告握手言和,达到了提高司法效率、定纷止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1月12日,原告长城租赁公司与被告经纬纺织公司及天盛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60台SMARO—M自动络筒机,每台价格为128万元,总价7680万元,后承租给天盛公司,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告支付7680万元。被告陆续向天盛公司交付42台SMARO—M自动络筒机。2012年3月,由于天盛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暂扣了被告向天盛公司交付的6台SMARO—M自动络筒机,后因天盛公司经营形势恶化,并进入破产程序,为减少双方的损失,剩余12台设备被告未向天盛公司发货。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机械设备款1536万元,支付违约金384万元,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第十二师中院立案后,民二庭立刻赶往北京进行财产保全。当日,就冻结被告一帐户1000万元的款项,第二天,又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另外一帐户,并冻结了930万元。保全后,民二庭徐云庭长和胡静法官给双方耐心的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适用,并分析了此案处理对双方的利弊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1602万元,逾期付款支付320万违约金的调解协议。
今年以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加大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了辖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