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师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动机故障原因不明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润滑油经销商和代理商当庭支付了6万元赔偿款。受害人克某激动万分地竖起大拇指,用不太流利的汉语对旁听群众说:“法官把我们当亲人一样看待,他们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2012年4月7日,克某从奴某经营的润滑油销售店购买了3桶润滑油,并更换注入其两台机车。后在田间作业中,两台拖拉机先后出现发动机拉缸和缸壁破裂的现象。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润滑油的低温运动黏度偏高,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低温运动黏度偏高会导致连杆瓦异常磨损引起发动机故障;但因涉案两台拖拉机的发动机均已拆解,故无法排除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故障和润滑油中有异物的致损因素。克某主张因机车发动机故障产生的修理费45 705元、停运损失133 010元、鉴定费用58 390元,要求润滑油经销商、代理商共同赔偿。案件审理中,因司法鉴定的原因力分析不具有直接指向性,无法确认引起克某机车损坏的真正原因,因此在责任认定上给法官们出了一道难题。
该案二审中,主审法官积极向专家们求教,了解在常温情况下,润滑油低温运动黏度偏高可能对机车发动机造成的影响,通过出示被拆解的发动机照片等,了解是否存在润滑油质量以外的其他致损因素及可能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合议庭一方面从润滑油低温运动黏度偏高这一客观情况入手,劝解销售方从维护商业信誉、尊重事实和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给予克某适当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指出克某未能妥善保管拆卸的发动机是本案事实难以查清的主要原因,而且未提供合法票据证明修理费等损失,举证不足,以此降低了克某对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合议庭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多次劝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润滑油经销商和代理商当庭赔偿克某经济损失6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