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宣传 > 法官风采
第七师中院成功调处四起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第七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16:24:31 打印 字号: | |
  8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玉米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家种子公司当庭向四名农户支付了部分补偿款。

  2015年4月初,126团的四位农户被奎屯某农资公司广告所吸引,购买了一批由新疆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种植过程中,农户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且植株较矮,认为种子有质量问题,与农资公司和种子公司的广告宣传不相符。

  在协商赔偿未果后,四农户将农资公司和种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农户诉求,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鉴于该案属于重大涉农案件,在辖区影响较大。二审审理中,合议庭法官主动前往126团当地深入了解案情。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后,合议庭法官积极协调各方律师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晓以利弊,通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奎屯某农资公司和新疆某种子公司当庭向四位农户支付了部分补偿金。

  据悉,近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等涉农案件逐渐增多,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原告方诉讼主体涉及人员较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损害赔偿的证据不宜确定等特点,也因此这一类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关注度较高。为此,七师中院注重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研,积极协调基层干部和律师,有效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既避免了该类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及时地、最大限度维护好农户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于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