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博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惠海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魏博、惠海兵以及被害人王某某均系中铁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员工,其中魏博、惠海兵二人关系较为融洽。
2016年3月11日19时许,魏博约请惠海兵等人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区“川旺食府”聚餐。在吃饭聊天过程中,惠海兵告知魏博,几天前因琐事遭被害人王某某踢打,魏博闻讯后不甚愿意,当即提出,等回宿舍后要被害人王某某就此向惠海兵道歉。同年3月12日凌晨3时24分许,魏博、惠海兵回到单位宿舍,随后至被害人王某某的宿舍叫醒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回惠海兵的宿舍,惠海兵搂着被害人问,为什么要踹他,被害人王某某回应称不是有意的。魏博一听被害人王某某这样说话就骂道,“道歉有个×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并互殴,经人劝阻后,被害人王某某回到自己宿舍。惠海兵见魏博仍不罢休,遂将放置于自己柜子里的水果刀拿出递给魏博,魏博即携带水果刀冲至“212”室,敲门未果,遂破门而入,与被害人王某某再次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魏博持刀捅伤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跑出宿舍,因伤势过重倒在开发区合作区融合南路路边,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魏博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倒地后,请求本单位驾驶员刘师傅开车送医院救治,被告人魏博正在与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抬上车时,被赶来的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16年3月12日14时许,侦查机关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惠海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秀花(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向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该院主持下,被告人魏博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10万元,并获得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惠海兵没有赔偿能力,自愿放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秀花撤回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