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法院法官干警一行三人,来到辖区内31团9连,调查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据原告廖某诉称,2016年4月16日早上原告去给地老板袁某播种,途径被告井架边上的公路(被告在检修潜水泵、四周也没拉警戒线、没有安全警示)在原告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井架突然倒下把原告砸成重伤。
事发后在被告黄某和老板袁某的商议下将原告送往尉犁县医院急救,尉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头皮撕脱伤。原告廖某住院19天花费了较大的医疗费。事后被告黄某也认可是自己的井架倒下砸伤了廖某,但给了廖某2000元后就不管不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廖某向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黄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当时的情况不相符,原告廖某并不是途经现场,而是到现场找螺丝,而且当时井架倒塌时,被告曾向原告告知井架周围危险,不要靠近,且井架上及井架周围均有小红布提示路人要注意。被告认为已经告知原告危险,所以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对案情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法官牛建莉带领书记员郝嫒琳来到了原告受伤的事发地。首先对事发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了照片数张;随后按照现场勘验情况和原告、被告描述,做了事发现场地形勘验图,由原被告分别签字,并作了笔录;随后分别走访了原告被井架砸伤时在场的数名证人,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
此番乌鲁克垦区法院干警进村入户,现场勘验、拍照、画图,乃至走访多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只为了摸清案件脉络,深入了解案情真相,为达到公正司法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也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的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