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醉酒后溺亡案件,依法判令同桌饮酒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5日22时许,刘某在三坪农场桃园自家房内自斟自饮,饭后电话联系隔壁邻居陈某,得知陈文在附近李某、赵某桃园吃饭喝酒,随即要求同是邻居的柯某开车将其送过去。同桌五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独自离开。随后柯海龙等四人发现刘强失踪,便四处寻找并通知刘强家人,仍然未能找到。次日清晨刘某被发现溺亡在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北侧面粉厂后方水渠内。刘某家人随即将共同饮酒的柯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因此在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刘某对于溺水死亡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柯海某等四被告作为共饮人,共同的饮酒行为引发四被告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义务,尽管酒席主人赵某曾到屋外查看了醉酒后的刘强,但对于刘某后来独自离开并未完全尽到提醒、照看的义务,事后虽然四被告极力寻找刘某并通知其家人,但对于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坠渠溺水死亡的结果,四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评案:刘强死亡原因为溺死,心血中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大于80 mg/100ml为醉酒状态),说明刘某死亡前属严重醉酒状态,因此刘某在2015年9月15日晚与柯某共同饮酒后至失踪期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人身安全已经处于危险状态。在排除刑事案件后,可以认定刘某的醉酒状态与其溺水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共同的先行为(共同饮酒)引发四被告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后续义务。在未完全履行后续义务的情况下,理应对刘强醉酒溺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