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杨某与丈夫何某感情破裂,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已分割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年后,杨某又将何某及曾欠夫妻俩债务的张某告上法庭,称何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且与被告张某恶意串通,非法占有原告应得债权4万元,严重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
经调查,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何某的货运车给被告张某承包的工地拉送砂石料并将货车卖给张某。2014年2月,张某用其自有的奇瑞车折抵所欠何某的砂石料款4万元,并将奇瑞车过户给了何某。2014年5月,法院在审理杨某与何某的离婚诉讼案件质证中,原告杨某对本案被告何某与张某以车抵账的事实是知情的,在调解笔录中,杨某对何某从被告张某处以车抵账取得的奇瑞牌车辆表示不要求分割,并同意被告何某自行处理。当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2016年1月,杨某又将何某与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张某用其自有奇瑞车折抵欠何某砂石料及运费款4万元,其与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本案中,张某与何某以车抵账的时间发生在杨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杨某对此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被告张某于被告何某之间以车抵账的行为合法有效。庭审中,杨某认为何某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但其并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张某向其支付货款,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