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2015年10月,被告郭某某承包了石河子十户滩镇147团工业园区不锈钢厂的土建工程,雇佣原告马某某为其土建工程提供劳务,经马某某联系,共找到六位小工为被告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及六位小工劳务报酬共计23000元。2017年春节前,原告已替被告垫付六位小工劳务费13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已垫付的小工费及自己的劳务报酬,但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向被告郭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同时法官向被告询问案件情况,被告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无异议。但开庭当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二十分钟承办法官拨通被告电话,被告称其在内地要账不能到庭,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再次问清了案件情况,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