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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拒付款 抗辩法院不支持
作者:第九师 侯昌朝  发布时间:2017-05-10 17:03:00 打印 字号: | |
  购货后打下欠条,到期付款时却要求对方开出发票,否则不付货款。近日,该案经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审理,判决购货方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支付货款。

自2015年起,李某因电力施工需要陆续从周某处购买电力器材,至2016年6月15日,李某向周某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现欠到周某材料款201 700元,2016年9月25日还清”,李某在欠条落款处签名捺印。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周某索要,李某偿还了部分材料款,剩余材料款137 679元李某以周某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

叶尔盖提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双方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其所依赖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开具票据属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周某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买受人李某尚有137 679元材料款未支付,且双方亦未就开具发票的时间进行约定,故李某以周某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剩余材料款无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某应向周某支付剩余材料款137 679元。李某在给付周某材料款后,如周某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李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

宣判后,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伟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