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焉耆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崔某为逞强耍横,酒后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情节严重,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2月4日凌晨1时许,崔某与其朋友酒后来到某团一小商店,恰遇买买提等人在店内饮酒。崔某上前询问买买提:“你认不认识我?”、“你个骗子,老子很久都没有回来过了,你怎么可能认识”、“你有钱的很,给老子也买瓶酒喝??????”随后,崔某便强行要求买买提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交出来,买买提出于害怕遂向崔某交出一沓50元面值的人民币。崔某并未就此善罢甘休,而是拿起一个空啤酒瓶,猛一下敲击在商店柜台角处,手持破碎的啤酒瓶颈,采取恐吓方式再次要求买买提交出剩余钱款。买买提在崔某的威逼之下又交出一沓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经统计,崔某先后两次向买买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接到买买提的电话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后将崔某带回。经讯问,崔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崔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强行索要而来的钱款及随身携带的部分钱款就地藏匿。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提取并扣押了人民币2412.5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2400元发还给了买买提,崔某又自行补偿买买提人民币600元。买买提对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为逞强耍横,酒后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根据崔某的犯罪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罪行带来的社会影响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对崔某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崔某表示服判,自愿接受制裁、伏法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