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郭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原因是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故意将自己在阿拉尔某合作社中80%的股权转让给他人,造成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
郭某原系阿拉尔市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作社中占80%的股份,2016年11月,郭某自果农冯某处收购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红枣,货款一直未支付。2017年6月,冯某以郭某拒不支付红枣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调取了阿拉尔市某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已将自己在该合作社中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他人,分析研判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郭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通知了其家属。拘留次日,执行法官在拘留所会见了被执行人郭某,向其详细告知了规避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郭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立即联系家人凑钱付款。
司法拘留执行到第9日,被执行人郭某的家属将21万元案款交到了阿拉尔垦区法院执行局,郭某被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