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没有判我承担责任,你们为什么要扣我的钱……”,案外人王丽对执行法官程锋嚷道。
2016年12月,张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贷款公司贷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亮未依约还款。贷款公司将张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贷款公司本息共计11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亮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张亮和其妻子王丽共同种植300多亩棉花地,执行法官经核查该线索属实,遂调取了被执行人妻子王丽的银行存款流水单,发现王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6万元,且该笔存款系2017年1月进账,系夫妻双方种植棉花的共同收入。查明这一事实后,执行法官立即裁定划拨该笔存款中的1/2份额,即3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被执行人张亮与其妻子共同种植棉花,收益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张丽银行账户中的6万元存款应当有被执行人张亮的1/2份额,法院在查明这一事实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妻子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强制划拨,符合法律规定。(文中人员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