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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离婚 法院怎么判?
作者: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王睿 张艺馨  发布时间:2022-09-07 12:02:29 打印 字号: | |

虽然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是在遭遇并不合适的婚姻关系时,也应当及时止损,若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据了解,小秋和小强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登记结婚,并在同年生育一子取名小浩。婚后小强经常在外打工,对家庭、孩子不顾,小秋曾于2018年12月21日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书,驳回了小秋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也未能得到进一步改善,二人分居至今。

2021年3月16日,原告小秋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结束与小强的婚姻关系。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便通知被告到庭,听取了被告关于离婚与否的意见,被告到庭后,情绪激动,认为原告作为母亲和妻子都不称职,但为了家庭完整,小孩的健康成长,他仍是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多给原告做思想工作。随即,法官展开了此纠纷的审理。

双方出席法庭后,气氛顿时凝滞起来。二人不仅是相顾无言,简直就是看都不想相互看一眼,表情也都充满焦躁。

小秋铁了心地说道:“没什么好说的,婚后感情一般,现如今感情破裂,日子过不下去了,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俩离婚。”

小强听到这话后愤愤地说:“我俩从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并经过4年的一起工作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也很稳定,因为买房,我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想多挣点钱补贴家里,才被迫外出打工,我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安抚了双方的情绪,考虑到两人孩子较小,还是希望居中调和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二人进行谈话,但二者依旧各持己见。

法官耐心地询问道:“能否看在孩子的份上不离婚,给彼此一个机会?”但原告态度坚决。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对离婚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只好依法宣判: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如勉强维持,对双方工作、生活均不利,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说:“你看原告认为你们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的必要,婚姻再继续下去对孩子何尝不是一种伤害,我们也一直对你们二人进行调解,但原告态度又如此坚决,说明她不是置气,是真的要和你离婚,你空守着婚姻也不如意,你们二人毕竟也是夫妻一场,不如大家好聚好散,这样对孩子也好。”

被告听后对法官说道:“法官你说的道理我都懂,我也知道我们之间夫妻情分已尽,说来这也有我自身的责任,没有对家庭尽心尽力,但是事到如今我也想明白了,虽然我们不是夫妻关系,但是我们以后还是家人。法官真的很感谢你,开完庭后还来给我做思想工作,你们法院办案有温度。”



法 官
释 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