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护身符”,
并非要为家庭关系设置“隔离墙”,
万不得把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变味成为不公平的“溺爱”!
作为一种行为禁令,
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把关!
小夫妻小打小闹“非离不可”
2011年春节过后,90后杨小妹、小曹经人介绍相亲并确立恋人关系,同年7月28日便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在甘肃老家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2012年5月生育一子。2014年12月29日,二人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又于2016年10月生育小女。常年来,二人多以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孩子也只能留给老人帮带。2020年,杨小妹被招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成为一名正式职工,经过辛勤劳动还有了房和车,一家四口的小日子别提多幸福。但日子久了,二人也常被家庭的“一地鸡毛”闹得爆粗口甚至厮打互殴,在所难免地影响了夫妻感情。
2022年6月16日,双方又因偿还银行贷款之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杨小妹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8月1日,杨小妹称小曹在婚后使用家庭暴力殴打自己及孩子,孩子也因此受到惊吓,身体出现哆嗦、抽搐等问题。小曹因为与生俱来的“大男子主义”专横,无法与人沟通。为了保护自身及家属的人身安全,特向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并以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提出离婚诉求。
保护令申请证据不足“裁定驳回”
针对杨小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妹与被申请人小曹确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因家庭琐事而出现关系不睦的情况。但是,申请人杨小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调取的公安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仅能证实事发当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尚不足以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对杨小妹说道,长期的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难免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是在所难免地发生一些不同程度肢体冲突,但这与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有所区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置的初衷绝非让其影响家庭关系甚至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道难以填平的沟壑,随意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司法程序,可能会使夫妻关系雪上加霜,适得其反,借助法律吓唬一下对方的“初心”,换来的或许是情破家散!法律绝非儿戏,婚姻亦绝非儿戏,所以,三思而后行,切勿意气用事。与此同时,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是严格依法把关,不可能只听信一面之词,而需要向事实要证据,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并综合法定判断标准、日常情理、生活经验法则等等进行认定。
非诉方式修复受伤亲情“调解和好”
杨小妹听了承办法官入情入理的释法后,“说实话,我就想吓唬吓唬他”,先前“非离不可”的态度稍有松动、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小杨,夫妻俩之间发生小摩擦很正常,只要没有违反原则、突破底线,遇事咱们还是要冷静、理性、克制,多想想对方的好,多想想你的一双儿女,敢于直面问题,想方设法去解决,不能动不动拿离婚来说事!”“我就是忍受不了他的大男子主义,我在家里一分钱的家都当不了,除此之外,他还是挺不错的,踏实、肯干、顾家……”说到丈夫的优点,杨小妹终于露出了一丝幸福的微笑。
受疫情影响,承办法官将杨、曹二人约至“多元调解”平台两端,身处异处的三人汇聚“一屏”,进行着“隔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有序地陈述意见,耐心地倾听各方的吐槽诉求,并对杨、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二人且行且珍惜,在日常生活中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面对避免不了的矛盾纠纷时,要冷静、平和,不要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要直面问题找准矛盾症结所在,心平气和地去解决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小家的安宁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
杨小妹表示自己其实也不是真心想离婚,是想通过起诉的方式让小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缺点,小曹则诚恳认错并表示日后要与杨小妹多商量多沟通,给予更多的关爱尊重。最终,该案以调解和好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有话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行为限制裁定,以法律强制措施的形式对弱势方进行保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它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因此,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拿起这道“护身符”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此同时,2022年6月7日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立、完善旨在从法律方面给家庭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庇护,使其免遭家暴伤害,旨在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以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措施毕竟是通过司法程序做出,所以必须要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