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均为某通讯运营企业的营业厅工作人员。自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通过他人介绍, 三被告人私自将在其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的客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发送到相应的微信群内,供他人注册淘宝、京东等APP账户,每次获取1元至8元不等的收益。共分别非法获利6000元至10000余元不等。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均作出相应刑罚。
网络大数据时代,通讯数据、房产、金融、快递等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均可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作为公民个人,在平时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