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杨法官,感谢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法官,我有一份“新年礼物”要送给你们!感谢你们为我伸张正义、仗义执言!”1月16日,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邹某一(化名)亲手将精心制作的锦旗送到了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书钢、孙铭徽、管仁石三位法官手中。
案件回顾
2014年1月,邹某一的哥哥邹某二(化名)突发脑溢血,先后在石家庄市、乌鲁木齐市住院治疗。因邹某二离异、儿子年幼,生病后偏瘫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2015年9月至2021年3月,邹某一将哥哥邹某二接回石河子市看护和照顾。在此期间,邹某一支取了哥哥邹某二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合计16万余元,为邹某二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
邹某二认为妹妹邹某一取得的剩余12万余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邹某一提出,其对哥哥邹某二照顾期间,支出邹某二的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超出了工资等收入,其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因邹某二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作为父亲邹某二的监护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某一返还邹某二不当得利的12万余元。
二审中,合议庭考虑到妹妹邹某一照顾生病的邹某二5年半,除住院医疗费外,必然产生生活费支出及相应的医药费,这些费用均是为邹某二花费的,应当从其工资等其他收入中支出,该部分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参照兵团2015年至2021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邹某二的收入在扣除相关支出后无多余款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法院在判决书中肯定了妹妹邹某一多年来细心照顾哥哥邹某二付出的辛苦并在判决中驳回了邹某二主张的不当得利诉讼请求。
锦旗虽轻,但情意浓浓,春节将至,一面小小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对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履职尽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次生动体现。今后,我院将继续围绕“努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以院党组确定的提高审判质效年为契机,聚焦办案主业主责,凝聚奋进力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