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太谢谢你们了,没有你们,我这100万元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回来,这下终于可以安心过年了。”当事人刘某对执行法官感激地说道,近期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历时四年为当事人追回百万欠款。
当事人刘某和王某是老乡关系,2018年4月,因王某经营的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王某在多次与刘某商量后,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承诺资金一旦周转过来马上归还。刘某考虑到俩人平时关系较好,又是老乡,王某也帮助过自己,就将100万元借给了王某。碍于老乡情面,刘某并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
到了2019年,刘某多次要求王某偿还100万元借款,但王某一直推脱,找各种理由拒不还钱。无奈之下,刘某于2021年将王某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100万元借款及延迟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不还款,刘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找核实,发现王某的账户上虽然有钱,但全被冻结,原来王某还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纠纷,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虽然终本,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对该起案件的执行,经过锲而不舍的多方查找,结合刘某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终于查找到王某有一笔款项在农业银行,立即恢复案件执行,并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最终在2023年的元旦过后,历时四年,当事人刘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
近期,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结合“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活动,集中精兵强将,开展清理涉民生执行积案专项行动,推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在春节前夕,共出警30人次,为5位当事人发放案款共计107万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温度和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