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宣传 > 基层动态
兵团八师首例!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司法警察惩戒罚单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陈伟振 巩成龙  发布时间:2023-04-23 16:03:27 打印 字号: | |

“警察同志,我知道错了,我真诚地向你们道歉”。4月14日下午5时许,被传唤人刘某(化名)来到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向办案法警承认错误,书写了悔过书,并诚恳接受了司法警察大队发出的首份惩戒罚单。这份司法警察惩戒罚单在兵团第八师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事情要从4月13日说起。当日上午,刘某饮酒后来法院办事,因其未带身份证件,执勤法警随即向前问询,发现刘某走路摇晃,口齿不清,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精味。为防止醉酒当事人进入院内审判区域,影响审判工作秩序,安检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刘某解释有关当事人醉酒状态不能进入法院审判区域的规定,并劝其酒醒后再来法院办理诉讼事务,刘某极不情愿离开。下午,刘某喝酒后再次来到法院,且不再服从执勤法警的劝告,并在安检室辱骂执勤法警。



对此,法警大队随即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对刘某进行控制,将其带至谈话室醒酒,同时电话通知刘某家属前来法院将其领回。醒酒期间,刘某将办公室的门损坏。家属赶到后将其带回,法警告知家属,待其酒醒后来法院报到,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警大队依法对刘某做了询问笔录,调取现场录音录像,查清了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戒决定。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

第五款: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

第六款: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