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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起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作者: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付天华 毛鸿  发布时间:2023-04-27 12:14: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拖欠挖机租赁款

诉至法院寻帮助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罗某向沈某租赁挖掘机,用于罗某承包的团场某检查站工程,双方约定租赁费用按照400元/小时计,运输费用1500元,按时计算租赁费用。协议达成后,沈某按照罗某的要求提供挖掘机并完成作业。

2021年12月29日,经沈某与罗某核算,罗某确认沈某在上述工程提供挖掘机作业90小时,按照400元/小时计算,加之运输费用1500元,罗某应向沈某支付租赁费用共计37500元。

工程结束后,沈某多次向罗某催要租金,但罗某辩称,涉案检查站项目实际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当时说好甲方付款至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由公司直接付款给沈某,但截至2022年底,甲方也未将款项付至该公司,故一直未向沈某支付租赁费。经沈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罗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罗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法庭调解化纠纷

为民解忧促和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仔细查看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发现案件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考虑到原、被告系合作伙伴,承办法官本着“协调解决、再续合作”思路,为兼顾双方的利益,不影响原、被告正常生产经营,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向罗某详细讲解了涉及该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情,释明法理,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劝解,罗某承诺积极去推动甲方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付款事宜,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解决沈某的款项。

为给调解加上一层保险,给原告吃下“定心丸”,承办法官要求罗某明确是由其本人负责此款项还是公司负责,并告知其自行负责的相关法律后果,罗某当庭表示愿意为沈某的诉讼请求买单,并承诺于6月30日前付清沈某挖掘机租赁款37500元,如未支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此,拖欠1年多的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近年来,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始终,以劝促和,以调解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下一步,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为师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