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洗钱案。该案是八师石河子市首例上游犯罪为受贿罪的洗钱案,标志着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实现了零的突破。
2017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表姐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且交给其保管的现金、手表、玉石、黄金为受贿所得,仍帮助转移、窝藏,价值合计1500余万元。同时,将表姐夫受贿所得的部分现金合计900余万元存入本人及亲友的银行账户,用于帮助购买房产、投资理财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全额退赃。经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马某某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审理该案期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化同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人民银行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深挖洗钱线索,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石河子市中心支行召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开展线索研判,确保精准把握定罪量刑,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为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法官提示
洗钱是一种试图为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主要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大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非法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其实,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比如,我们会遇到身边人要求帮忙转账、代为购房、帮助投资理财等情形,如果明知钱款的来源违法仍然提供帮助的,则可能涉嫌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因亲友之托、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掉入洗钱犯罪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