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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到庭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5 18:00:03 打印 字号: | |

你了解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吗?被告不出庭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有的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到庭应诉,就拿他没办法。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借钱不还 理直气壮

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故事发生在公司与自然人之间。陈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奈之下向好友张某借了款,约定在资金不紧张的时候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偿还。然而,事情并没有按陈某预想的情况发生,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并没有迎来好转,陈某也没有按计划的还款期限偿还。张某多次向其催讨,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始终不还款,无奈的张某最终将陈某及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在收到案卷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口口声声答应调解,但到了调解的日期却没有了身影,法院向陈某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到了开庭时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定借款公司和陈某共同偿还所借款项。在作出判决后陈某“及时出现”,对一审的判决深表不服,自以为是的认为,他没来开庭法院就没有资格判他,便提起了上诉。

不想还款 只想逃避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并没有按往常一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而是拨通了陈某的电话。

“喂!陈某吗?我是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我看你一审的时候没有出庭应诉是怎么回事呀?”法官向陈某询问道。


“我又没出庭法院凭什么判我?”陈某表现的还是非常的激动。

听到这里法官也明白了陈某纠结的地方,便耐心地向陈某释法明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需要强调的是,缺席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你作为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自作聪明 承担责任

听到这里陈某若有所思地说:“我没来你们也会做出判决呀!早知道我就来了。”

法官再次向陈某说道:“未到庭意味着将无法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证据和诉状作出判决,缺席判决可能对你不利,因为原告可能会在没有被告反驳的情况下获得更有利的裁决。”

最终在长达二十多分钟的耐心沟通下,陈某也觉得自己确实不应该为了逃避还款而不出庭应诉。经过耐心细致地解释,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还款十万余元。陈某也悔不当初,如若一开始就能认真对待,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陈某也为他的自作聪明“买了单”,多承担了二审的诉讼费用。在现实案例中有很多人都会自作聪明觉得,不接法院电话、不出庭应诉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实际上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1.只有公司的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此种情况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对外借款。若该笔借款用途是公司经营,从遵循外观主义的角度出发,又根据合同相对性,在合同上加盖的是公司的印章,还款责任的主体自然为公司。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

此种情况,若无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个人行为,即法定代表人是在为自己作借款的意思表示。若法定代表人在借款过程中明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签字为履职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还款责任自然归公司承担。

3.既有公司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此种情形下,一般推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是彰显公司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而法定代表人同时签字则一般认为对公司印章的一种职务确认。因此,既有公司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时候,在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被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的情况下,无论基于合同相对性还是为维护交易安全,都应当首推公司为合同主体,则承担还款责任为公司。

4.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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