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8日,王某(化名)经营一家酒店,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分别借款136万元和50万元,王某分别向李某和张某出具了借条,加盖了酒店的公章,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至2023年11月底,王某迟迟不能偿还借条约定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尚欠李某本息221.84万元、张某利息33.5万元,逾期后李某、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王某和经营的酒店一并诉至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向李某和张某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和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调解员审查起诉的材料,仔细分析了案情,经各方举证,在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各方诉求及争纷症结后,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认为以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结,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没有争议,但因本案标的额过大,在确定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官和调解员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问题向双方释法,引导双方对之前约定的利率进行合理调整。
法官感言:
千金易得朋友难寻,朋友间借贷本就是相互信任的体现,不要让“失信”行为伤害了彼此友情。近年来,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为群众提供优质化的司法服务,努力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