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师中院成功审结辖区首例涉外民商事案件
作者:褚彩霞、孙滔 发布时间:2025-01-02 1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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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了一起国外知名玩具制造公司诉境内贸易公司、海关报关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涉国外知名玩具制造公司系全球知名的玩具制造厂商之一,自1993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全国各地开设近400家授权专卖店。2023年7月12日,被告境内某贸易公司委托境内某货运代理公司向霍尔果斯海关申报出口玩具58500个。报关单载明: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为某贸易公司,申报单位某货运代理公司,运抵国哈萨克斯坦,商品名称为玩具,并注明无品牌,数量合计58500个,单价为5美元。2023年8月2日,霍尔果斯海关向被告某贸易公司作出《扣留决定书》对2023年7月12日出口货物中的202盒涉嫌侵犯国外玩具制造公司著作权的玩具予以扣留。除上述玩具外,霍尔果斯海关已对其余玩具于2023年7月26日通关放行。2023年8月7日,霍尔果斯海关向被告某贸易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某贸易公司出口上述商品,与著作权人注册的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系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决定罚没上述侵权产品,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师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但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其填写的报关单注明“无品牌”,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应视为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某贸易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